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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中心
已建成項目沒有環保驗收是否處罰,處罰依據的依據是什么?
建設項目在取得相關手續后開工建設,在開工建設后,應對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進行驗收,編制驗收報告。對于“未驗先投”(沒有驗收就投入生產、運營)、“久批不驗”等情況,環保局會進行相應處罰。
處罰的依據為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23條: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、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,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,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,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;逾期不改正的,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,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,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,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關閉。
